男子给婚外情人花百万妻子想要回 法院认定为嫖资驳回请求
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。上诉人樊某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。樊某认为她与王某之间是性交易关系,而非情人关系,因此王某向她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嫖资,不应被认定为赠与。
樊某提交了大量证据,包括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,证明她与王某之间的交往始终基于金钱交易。樊某称,每次交易前双方都会商定价格,并且王某多次因拖欠服务费而写下欠条。这些行为不符合情人关系的特点,反而符合性交易关系。
高某辩称,王某与樊某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,王某为了维持这段关系进行了大额转账。高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,显示双方使用亲密称呼,并在特殊时间点发送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,如520、1314等。高某认为这些行为表明王某与樊某之间是赠与关系,而非性交易关系。
王某则表示,他与樊某交往近两年,期间樊某以恋爱的方式不断索取钱财。王某称自己对樊某产生了感情,为了维持这段关系,他多次给樊某转账并带她旅游消费。王某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奔着结婚去的。
一审法院认定,王某与樊某之间的频繁交流和转账行为构成了赠与合同关系。根据法律规定,在婚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。王某未经高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樊某,违反了公序良俗,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。一审判决樊某返还高某1,118,279.83元。
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事实,发现樊某与王某相识方式及交往过程均表明二人之间是性交易关系。王某通过招嫖与樊某相识,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觉等内容。此外,王某向樊某转账的时间和金额也符合性交易的特点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及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当,予以纠正。
最终,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,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